關于什么是標準化債權資產,《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是這樣表述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重慶立信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第一,等分化,可交易;第二,信息披露充分;第三,集中登記,獨立托管;第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第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對于這五個條件,《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認定規則》)予以細化,具體如下:
一、是信息披露充分。投資者和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二、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兩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準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三、是集中登記,獨立托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托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托管。
四、是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五、是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采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
在規范非標資產投資方面,資管新規也有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可以看到,無論是資管新規還是《認定規則》,政策之初衷是為了將同類資管業務納入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當中,讓所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機構規范展業,有效防控風險。
在《認定規則》中,受到關注的“非非標”也明確為非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