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餐飲服務業適用稅率
(1)服務業的具體稅目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重慶立信
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
(2)娛樂業的具體稅目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娛樂場所為顧客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也按照娛樂業征稅。
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但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等娛樂行為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所以財務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善于分析經濟業務的實質,準確劃分稅目。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稅收負擔。例如,利用管理的房屋直接經營一家網吧和把房屋出租后由另一家企業去經營網吧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經營酒吧,屬于娛樂業;而后者則是出租房屋,屬于服務業。
2.營業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
營業稅應交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稅額=經營收入×適用稅率
按規定應交的營業稅,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核算。
3.酒店餐飲企業營業稅的特別處理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后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征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征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征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游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征稅范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柜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于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重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