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哪些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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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
2、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誰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哪些企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納稅:
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三)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
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
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納稅的企業,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問題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上有何具體要求?
(一)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二)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四)企業注銷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四:不同類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何差異?
(一)一般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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